广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广西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工作纪律

2013年01月04日 人员机构
分类: 校内规章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纪律。
一、凡使用学校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二、集中采购工作必须接受监督,对违规违纪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参与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的申购单位、采购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维护学校利益。
(一)不得弄虚作假,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二)不得违反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工作;
(三)不得参加供应商的宴请、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财物、有价证券、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谋取其它私利;
(四)不得在参与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或倾向性意见,影响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
(五)不得透露以下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采购效果的采购信息:
1. 潜在供应商名单和数量;
2. 申报采购单位及联系人(除必要的技术指标交流外);
3. 未经授权公布的标底价;
4. 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5. 评审情况及尚未公示的评审结果;
6.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有关的商业机密。
(六)不得与投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招标,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为采购管理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二)不得出面推荐供应商或替供应商打招呼,影响采购正常活动及结果;
(三)不得利用职权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正常的执业活动
(四)不得干预与插手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具体业务。
五、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以上采购工作纪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如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