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校工程项目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程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立项批准后实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项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采购设计、勘探、监理等项目。
二、根据工作职责,监察处作为学校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对学校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
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参与工程项目管理和采购的工作人员须遵守《广西师范大学集中采购工作纪律》。
四、工程项目监督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全面监督的要求,监察处主要通过参与、检查、备案、询问、建议、追究等方式,围绕项目采购前期准备过程、招投标过程和合同执行情况、竣工验收及其后续工作进行监督。
五、 工程项目监督内容
(一) 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配套设备采购是否按照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
(二) 项目采购准备工作是否按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主要包括:1.集中采购计划是否经过审批;2.申报项目采购是否存在拆分工程项目规避学校集中采购情况;3.采购文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有失公平、公正条款约定;4.采用特殊采购方式的项目是否报送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 现场监督评委的产生、开标和评标全过程;开标、谈判、评标是否做到公平、公正和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 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按时签订,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中标的内容。
(五) 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 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批量达10万元以上的采购。
(七) 工程设计、合同等事项的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 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是否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审计与财务决算。
(九)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是否按《广西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与《广西师范大学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实施。
(十) 工程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
六、采购管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配合监察处提供以下资料的电子版:
(一) 工程采购申报表(附审批材料)(复印件);
(二) 委托采购协议、采购文件、项目预算书;
(三) 工程变更审批材料;
(四) 项目建设合同(协议)及补充合同(协议);
(五)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为加强对学校工程项目的监督,在监察处设立校内工程采购及管理违规违纪举报电话(0773-5825101),接受广大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八、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