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桂林医学院纪委)
内容摘要: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工作需要调动各方面力量,而有效地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让他们积极主动的参与学校行政权力实施的监督,对高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要从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用制度管权,充分发挥高校党代会、教代会、职代会的作用,支持和保证师生监督,加强和改进校园舆论监督等多方面入手,创造条件引导监督主体进行监督。
关键词:监督主体 反腐倡廉
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在追求“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和谐进程中,高校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许多有社会影响的成绩。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学校新校区建设、重大项目开支、重要人事任免、招生、采购等多方面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些领导和部门一旦大权在握,就没有分寸,甚至“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内部监督成了摆设。
十七大报告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面对新的形势,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必须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要结合学校实际,扎实工作,切实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贯穿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中去,为高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有效地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对于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使高校各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什么是高校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在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党的各级组织、专门机关(即各级纪委)和全体党员。监督的对象则是这些组织的活动和党员个人的行为。也就是说,一切党的组织和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他们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也履行接受监督义务。在党内不开展监督或者不接受监督是不能允许的,从党中央到基层党支部,从党的领袖到普通党员都概莫能外。根据这一要求,高校的监督主体应该包括: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宣传等部门,教代会、职代会代议机构,各级工会、团学组织及全体师生员工。
二、高校监督主体作用发挥与预防腐败现象发生的关系。腐败现象的发生总有诸多因素,或由于制度不完善,或由于领导有法不依、或由于查处不及时等等。但任何一个腐败现象的产生,都不是一个单纯的偶然性现象,而是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不断积累暴发出来的。这个过程如果有有效监督,腐败的产生机会就会大大地降低。“没有监督的权力,肯定导致腐败”。高校监督主体包含了各级党组织、专门的监督部门及全体师生,可以说覆盖了学校各个部门、各个环节,也是对权力运作有直接关系的体验者和参与者,所以,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通过各种方式让高校的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对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高校各项工作高效地运作有着极大的意义。
三、如何有效地发挥高校监督主体的作用。
(一)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首先,学校党委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制度建设到执行力的检查都应实事求是,不打折扣。其次,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第三,要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第四,要大力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二)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用制度管权。从某种意义上讲,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要而且应该充分信任我们的党员干部,相信他们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但我们必须明白每一个人都会对权力有天生的追求和依赖感,追求权力、享受权力成为每一位为政者的内在需求,所以一定要通过制定措施来抵御他们因道德缺失可能造成的某种危害。美国政治家杰斐逊说过:“在权力的问题上,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高校暴露的腐败现象也告诉我们:希望靠改变行政管理人员的德性,依靠他们的“权力良知”,从而把“罪恶的动机”变成善良的结果是行不通的,而必须以消极的预防观为基本依托,事先设定各种所需的工作规则,
第一,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度。高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在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中,主要领导不能搞“一方堂”,杜绝家长作风,要允许同志充分发表意义,对于少数人不同的意义,应当认真考虑。二级学院要认真开展好党政联系会议,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主动听取专家教授的建议。
第二,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一方面对于有关全校发展大局的表决结果,可以在适当时候或时机向师生公开,另一方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切实开展好述职述廉工作。一年一度的述职述廉会议,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创新大会形式,改革党员、群众审议形式,让部门工作、领导干部工作全面、客观地展示出来,接受党员、群众的评议。
第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三)充分发挥高校党代会、教代会、职代会的作用。高校“三会”具有决策权,同时也对全校工作有审议通过权。“鼓鼓掌、举举手”是一些高校“三会”的真实情况,代表们出席会议并未能真正意义上履行义务。个别高校领导往往还借“三会”的名义,强行通过一些决议,给一些不合理的决定穿上了“合法”的外衣,“三会”变成了一个某些别有用心人的工具。所以要真正发挥“三会”在学校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学校财务运行等上的审查、批准作用,还权于全校党员、教职员工,同时促使学校各部门工作“只为上,不为下,只为虚,不为实”的转变。
(四)支持和保证师生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指出,要发挥党内外监督主体的作用,主动听取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高校是一个高知识分子集中的地方,他们最能接受新的知识,最追求民主、平等、公开,有效地调动他们对行政权力实施的监督积极性,对高校科学决策、稳定发展、和谐建设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学校工作上网工程,深化政务公开,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制度,推行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要积极推进办事公开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追究制”三项工作制度,大力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些组织是全校师生的利益代表,他们的呼声最能体现来自基层的意见,因而十分关注学校的发展与自身发展的利益关系,对学校出台的政策和干部的行为最为关心。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对于规范领导干部的日常行为,减少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切实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一些领导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监督部门并不一定直接了解和掌握,只有充分认识到群众监督的作用,把工作融入到群众中去,从群众提供的线索中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纠正这些违纪违规行为。
(五)加强和改进校园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校园各种媒体的作用,广开言路,广泛征求意见。
首先,要发挥校园舆论的主导作用,既要宣传党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规定,也要宣传学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措施,让反腐倡廉思想深入广大师生干部心中。
其次,高校应努力提供党员群众表达个人意见的平台。“兼听则明”,“衷言逆耳利于行”, 高校领导应有豁达的心怀,对于不同的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要从同志们良好意愿出发,不能因有不同意见而取消他们表达意见的机会。要充分利用校园论坛、校园BBS、校园广播的宣传作用,对于师生的不同意见和建议,不能堵,只能疏。
第三,要为宣传主体提供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在信息化的时代,高校应在校园网络建设上加大投入,不断丰富校园网络建设内容。同时,对部门网络工作要提出明确要求,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让招生、招标、重大采购、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的进展情况直接在师生前展现,使部门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要大力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形成良好地自我教育氛围。监督主体的自我教育作用效果,直接表现在学生勤奋学习,教师严谨治学,工人规范服务,干部科学管理,对于形成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从管、廉洁从学的氛围,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总之,有效地调动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让他们主动地融入高校反腐倡廉工作中,将有利于促进高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进程,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对稳定校园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秩序,加快构建和谐校园的步伐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