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广西反腐倡廉30年30大案要案(连载)

2009年05月26日 人员机构
分类: 通知公告
1. 贺县原县委副书记黄裕辉贪污受贿案
     黄裕辉在兼任贺县联合开发贸易公司总经理期间,非法倒卖外汇,共贪污、受贿98150元。1986年1月3日,经自治区纪委批准,给予黄裕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986年9月黄裕辉被判处死刑。


2. 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周华光渎职案
  周华光在广西侨办负责审批各单位接受中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物品的工作。1984年11月,两名走私分子通过周托人为2辆走私汽车办理假冒捐赠的批文,倒卖牟利后送给周1800元。1985年5月至9月,周先后为走私贩私分子填写假冒捐赠汽车的批文100多份,从中索贿、受贿人民币和物品折价共计逾13.8万元。周所办理的177辆“捐赠”的汽车中,已进口岸160辆,偷漏国家关税达人民币逾672万元。此外,他还伙同儿子周毅与走私分子勾结,走私汽车3辆,走私总值人民币23.5万元,偷漏国家关税12.9万元,牟利3.1万元。
  1988年8月18日,周华光被判处死刑。

3. “8•21”“8•20”特大汽车走私案
  1994年8月21日,个体户刘家校伙同自治区公安厅十二处干警蒋红耀等人经十二处处长雷绍伯、龙州县县长朝光同意,从中越边境龙州县水口桥走私23辆汽车。1995年8月20日,经自治区公安厅缉毒处副处长滕史高,那坡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庞建生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十二处副科长季晓波伙同其他走私分子将10辆走私车从中越边境那坡县平孟边检站联检楼旁事先剪开的铁丝网驶入我方边境,被海关和驻军截获。由于季晓波不听鸣枪警告继续驾车向缉私战士驶去,当场被跳弹击中死亡。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对这两起影响极坏的走私案进行了严肃查处,给予雷绍伯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给予蒋红耀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给予朝光撤职处分;给予滕史高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庞建生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4. 合浦县委原书记何建林受贿卖官和包养情妇案
  何建林1993年5月至1995年8月任合浦县委书记,1995年8月至1997年3月任北海市委常委、合浦县委书记,1997年3月任南宁地区行署副专员。何建林在任合浦县委书记期间,多次卖官受贿13万元,并包养情妇,于1994年赠送首饰等贵重物品和16万元给在合浦县“小飞飞”发廊打工的女青年何××在北海市购买一套二房一厅的商品房及冰箱、彩电、床、柜、沙发、炊具等用品,且每月给何××生活费1000元。
  何建林被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8年。何建林案涉及的其他人员23人,其中县处级干部6人,科局级干部7人,也已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5.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潘宜乐受贿案
  潘宜乐1992年10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副厅级)。1995年7月至1996年间,广西北海市泰富典当拍卖行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各一件。该典当拍卖行的总经理高帜经人介绍结识了潘宜乐,高帜请求潘宜乐给予关照。潘宜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该典当拍卖行的案件多次过问、干预,为该典当拍卖行的诉讼提供了方便。1996年4月至5月间,潘宜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该典当拍卖行总经理高帜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5万元,并以此款为股本金投入与他人共同成立的广西凭祥市泰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参股经营。
  潘宜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15年。

6. 玉林市委原书记李乘龙受贿案
  李乘龙,贵港市原副市长,曾任玉林市(县级市)市委书记。
  1991年至1996年,李乘龙在担任中共玉林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梁伟强等21人和单位所送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374.5689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李乘龙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1611.8万元、港币0.966万元、美元2.5321万元、台币0.1万元、澳大利亚币500元以及首饰一批。李乘龙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交代有证据或符合事实情况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961.4542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李乘龙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有人民币650.4万余元、港币0.966万元、美元321元、台币0.1万元、澳大利亚币500元以及首饰一批,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9年1月27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乘龙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没收受贿所得赃款,追缴非法所得。李乘龙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2000年4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李乘龙被执行枪决。

7. 自治区原副主席徐炳松受贿案

  徐炳松,曾先后担任广西玉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地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徐炳松在任广西玉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地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8万元,收受他人现金30万元。
中央纪委决定并经党中央批准,开除徐炳松党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其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职务。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6日作出判决:徐炳松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徐炳松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违法违纪案

  成克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原主席,1998年3月16日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993年底,成克杰与情妇李平商量各自离婚后结婚。两人商定,由李平出面联系有关请托事宜,成克杰利用当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和自治区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
  1994年7月至1997年底,成克杰和李平在接受银兴公司请托过程中,收受贿赂人民币2921万元,港币804万元,还先后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周坤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2万元以及黄金钻戒、金砖、黄金工艺品、手表等贵重物品,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
  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杰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下属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系贷款,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60万元。1997年7月,成克杰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拉平隧洞工程,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80万元。
  1994年初至1998年初,成克杰还分别接受合浦县原副县长甘维仁、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使甘维仁先后晋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向有关部门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推荐并批准同意李一洪担任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成克杰单独或与李平共同接受贿赂合计人民币28.8万元、美元3000元。
  2000年4月8日,中央纪委决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给予成克杰开除党籍处分。4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撤销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成克杰上诉,维持原判。

9. 自治区财政厅原厅长佘国信受贿案
  佘国信,自治区原主席助理,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佘国信于1994年至199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并大肆收受贿赂。1995年2月至1998年3月间,先后7次收受防城港市海洋科技开发中心法人代表、总经理黄静秀贿赂款56万元;1994年下半年至1999年间,收受北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顾风茂的贿赂款130万元;1994年11月至1995年9月间,收受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局局长凌爱琏贿赂款2.5万元。
  2000年11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佘国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0. 钦州市委原书记俞芳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俞芳林,钦州市委原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原书记,曾任北流县委书记,玉林地区行署副专员、专员,玉林地委副书记、书记。
俞芳林于1989年至1998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益,先后29次收受个人和单位所送的钱物,共计人民币203万多元;另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188万多元。
2000年11月4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俞芳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受贿所得人民币203.6164万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财产差额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贿所得人民币203.6164万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1.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甘维仁行贿案
  甘维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1993年5月,时任合浦县副县长的甘维仁经他人介绍认真香港居民李平,得知李平与时任自治区政府主席的成克杰关系密切,遂于1994年至1997年,为自己的工作调动、职务升迁,先后4次向成克杰、李平行贿,共计人民币27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日一审判处甘维仁有期徒刑4年6个月。

12. 柳州市公安局原局长于丁受贿,私藏枪支、弹药案
  1995年11月至1999年3月,于丁在担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期间,伙同其妻先后十三次收受柳州市山城娱乐有限公司(中山大厦)经理江强、覃志彪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5.1万元。
  1996年至1999年6月间,于丁还通过向他人索要、接受赠与方式,私藏运动手枪1支、运动步枪2支和手枪子弹450发。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于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3. 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胡炎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994年下半年,时任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的胡炎忠应河池地区人保经济开发总公司经理的要求,为该公司成立经济民警中队向有关部门“打招呼”,使该公司两次获得了价拨的手枪和子弹,胡从中收受该公司经理送的一套在南宁的房子,价值19万余元。另外,胡炎忠在为他人调动工作、升迁等事中,收受黎某等2人“感谢费”3万元。胡炎忠有人民币68万余元、港币4.8万余元、美元6685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1年11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炎忠有期徒刑8年。
14. 自治区交通厅党组原书记褚之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褚之田在任钦州市委书记、自治区交通厅党组书记兼副厅长期间,于1995年至1999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46.5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褚之田对其132万多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2年1月10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褚之田有期徒刑9年,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收受贿赂款46.58万元、美元3000元,予以没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追缴132万多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和198万元非法所得。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15. 自治区原副主席刘知炳严重违纪违法案
  刘知炳,1991年任柳州市市长,1995年任柳州市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常委,1998年任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1997年,刘知炳应柳州某公司(刘的女儿任该公司副经理)经理朱某某的请求,出面干预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走私230吨白板纸一案的处理,该公司逃避税款69万余元。朱某某为感谢刘知炳,先后送给刘及妻子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8万港币、1.8万美元。1993年至1999年,刘知炳应柳州市某厂长张某某的要求,违反规定为该厂减免电费2000余万元,帮助张做生意的女儿争取到政府补贴90万元。由此,刘先后收受张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17万元、美元2000元。刘知炳为王某等3人解决任职提拔等问题,其妻子收受对方贿赂款人民币11万元、港币1.30万元。
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党中央批准,给予刘知炳开除党籍处分。2002年6月,刘知炳以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6. 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责任追究案
  2001年7月17日,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81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南丹县委原书记万瑞忠与原县长唐毓盛、县委原副书记莫壮龙、原副县长韦学光等人密谋后,决定对此事故不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及组织抢救、调查,而是将事故真相隐瞒起来。这一隐瞒特大事故在国内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配合国务院调查组严肃查处,并追究了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河池地委书记莫振汉,河池地委副书记、河池地区行署副专员张国辉,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南丹县委副书记、县长唐毓盛,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罗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杨某某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柏某某留党察看2年和行政撤职处分。2002年6月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策划瞒报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的犯罪嫌疑人万瑞忠、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等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万瑞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及非法所得共318.5万元人民币;判处唐毓盛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共36万元人民币和1000美元;判处莫壮龙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人民币,其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共7万元人民币予以收缴;判处韦学光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人民币,其受贿非法所得赃款10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2002年8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万瑞忠死刑。莫振汉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

17. 南宁地委原书记莫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莫军在任自治区人事厅厅长和南宁地委书记期间,共计收受凌宏笔所送现金1万元和价值9400元的奇石两块;收受陶庆参所送的金条5根及戒指等共计价值2.6万余元。此外,莫军有人民币140多万元、港币46994元、美元7786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3年4月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莫军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18. 宁明县两任县委书记、三任县长系列腐败案
  方贡元,1957年1月出生,宾阳县人。大学学历,1975年10月入党,1980年2月复旦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原南宁地委组织部工作,1985年12月至1991年8月任扶绥县委副书记,1991年8月至1995年8月任宁明县委书记,1995年8月至1998年6月任原南宁地委副书记,1998年6月后调任原柳州地委副书记。据查,方贡元收受贿赂钱物共折合人民币49.93万元、美元1000元,非法占有企业财产5万元。
  闭振联,1952年12月出生,大新县人。1993年8月至1995年7月任宁明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1995年8月至2002年9月任宁明县委书记,2002年9月后任原南宁地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据查,闭振联收受贿赂人民币75.94万元、美元3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905万元的手表一块。
  汪湜波,1951年8月出生,扶绥县人。1992年8月至1993年9月任宁明县副县长,1993年9月至1995年8月任宁明县委常委、副县长,1995年8月至1997年4月任宁明县委副书记、县长,1997年4月至2002年9月任天等县委书记,2002年9月起任横县县委书记。据查,汪湜波收受贿赂人民币69.5万元,美元6000元。
  欧拥军,1962年4月出生,田东县人。1998年8月至2002年9月任宁明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2002年9月起任原南宁地区科协党组书记、主席。欧拥军收受贿赂31万元。
  2003年6月10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方贡元有期徒刑8年;2003年9月15日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闭振联有期徒刑9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人民币;2003年10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汪湜波有期徒刑10年;2004年3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欧拥军有期徒刑11年。

19. 防城港市政协原副主席刘德新受贿案
  刘德新在担任东兴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东兴市建市领导小组组长和东兴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7万元、美元2000元和价值81万元人民币的两块宅基地。
  2005年1月21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防城港市政协原副主席刘德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所退出赃款人民币250.4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 北流市原市长李水明受贿案
  李水明在担任北流市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李春来、何泉、李向东等17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0.1万元、美元1.9万元,另有人民币184.8万多元、港币9.2万多元、美元70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3年12月24日,贵港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水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21. 苍梧县委原书记李彬受贿案
  李彬在担任昭平县委书记、苍梧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6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6万元。此外,李彬还有人民币108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
2005年3月9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李彬有期徒刑8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

22. 南宁百货大楼原总经理黄箭雀贪污受贿案
  黄箭雀在担任南宁百货大楼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9万元;以公司职工名义开户,使用本公司资金炒作本公司上市股票,通过股票账户提取现金及出售股票,共计贪污46万多元。此外,黄箭雀有人民币188万元、美元8800元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黄箭雀有期徒刑7年6个月。

23.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多铭受贿案
  杨多铭在担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0年下半年在审理玉林市公安局原局长吴昌考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上诉案二审过程中,为吴昌考获得改判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其亲属通过他人送给的人民币共11万元。
  杨多铭在两起经济纠纷案件立案再审中,于2000年至2001年,先后收受两名当事人托人送给的共计4.5万元好处费。另外,2001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该院刑二庭审判员周某为能竞争上岗该院刑二庭副庭长职位,托人请杨多铭为其说好话,并送给杨多铭3万元好处费,后周某如愿以偿。
  2005年8月4日柳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多铭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受贿的17万元赃款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杨多铭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0月2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多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4. 自治区外贸厅外资办综合处原处长唐献文受贿案
  2001年至2003年,唐献文利用审批审核汽车进口配额证明的职务之便,分别指使他人收集大量外资企业资料,自己办理或交由王志军等人办理汽车进口配额证明及申领汽车进口许可证。王志军倒卖汽车进口许可证344份,涉及汽车584辆,非法获利1000多万元,贿赂给唐献文226万元及丰田轿车一辆。唐献文被查明的财产中另有300万元人民币、10万美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此外,唐献文将该处非法收取的“会费”当做福利发给全处人员,其分得75万元。
  法院以受贿、贪污、单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唐献文有期徒刑20年。

25. 藤县县委原书记秦国明受贿贪污案
  2000年至2006年,秦国明利用担任藤县县长和县委书记职务之便,在处理藤县国有水电站资产转让、协调有关单位解决资金困难问题以及干部提拔过程中,先后收受贿赂共161.2万元。同时,秦国明于1996年调任藤县县长时,从原单位带了一辆越野车到藤县使用,原单位已经表示该车的购车款不需要藤县政府返还,但是秦国明有意隐瞒这个事实,2001年12月让县政府办公室以偿还车款30万元名义申请拨款,这笔款项经过几次转账后,秦国明以藤县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小轿车,并归自己使用。此外,秦国明还有350多万元人民币、2.5多万元美元、3.7多万元港币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2007年4月30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秦国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75万元,受贿所得以及来源不明财产共500多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6. 广西交通基建局严重违纪违法案
  1998年至2005年6月,广西交通基建局违反招投标等规定,利用公路建设项目发包权,将一些公路设计、建设等项目交给关系单位,弄虚作假,以咨询费、服务费名义收受回扣1167.8万元;利用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身份,通过出租自有物业和设备、与下属各公路项目建设办签订虚假《技术咨询合同》等方式收取费用,套取公路建设资金705.2万元;在行使项目建设业主职能的同时,成立多个经济实体,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不经招投标,承包公路建设项目,或以指定采购方式向各公路项目供应工程材料,获取收入1034.5万元。以上违纪违法所得共计2907.5万元,全部分给基建局干部职工。
  基建局原局长、防城港市原副市长李卫庆,对基建局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且个人违反规定分得钱款  37万多元;涉嫌受贿1000美元。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建局副局长沈小辉,对基建局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且个人违反规定分得钱款38万多元;涉嫌受贿人民币2万元、美元2000元。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建局原局长助理王昊,对基建局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且个人违反规定分得钱款34万多元;涉嫌受贿人民币75000元。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涉案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政纪处分,11人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基建局及其干部职工得违法所得已全部收缴上交国库。

27. 贵港市委原秘书长高二刚受贿贪污案
  高二刚与李华系夫妇。高二刚,1958年10月26日出生,曾任贵港市交通局局长,捕前任贵港市委秘书长。李华,1963年9月19日出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代理部经理。
  2003年,高二刚在担任贵港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贵港市交通局的信息网络工程承包给联成达公司的宁敏,伙同李华收受宁敏委托他人送给的贿赂人民币68万元。2005年六七月间,宁敏被检察机关调查,高二刚、李华担心事发,由李华将50万元退给行贿人;高二刚在担任贵港市交通局局长及贵港市南环本环公路指挥长期间,为承建贵港市交通局综合楼工程的广西区三建公司项目经理李文强协调与土地代表、监理的关系,为黄昭春获取贵港市人民医院道路硬化工程,为蔡新庆、李锋谋取南环四环路部分工程承建,先后收受李文强、黄昭春、蔡新庆、李锋等人贿赂人民币126万元。
  2008年3月26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高二刚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262.663654万元、美元15.664109万元、港币4.13149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262.663654万元、美元15.664109万元、港币4.13149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以犯受贿罪,判处李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28. 南宁市政局原局长张建辉受贿案

  张建辉曾担任南宁市水利电力局局长、南宁市堤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从2000年开始至案发,张建辉一共收受了22人共计2598万多元贿赂款,存入其用假身份证“张立平”为户名开设的银行账号内。案发后,被告人张建辉已主动将上述受贿赃款上缴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院另查明,张建辉对其使用假身份证“张立平”办理的64个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金及被查扣的现金共3400多万元中,仍有人民币527万多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8年8月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张建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建辉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同时所收赃款及利息一共3400多万元上缴国库。

29. 自治区民政厅原厅长张廷登受贿案
  2008年11月20日上午,自治区民政厅原厅长张廷登涉嫌巨额受贿案在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廷登于1993年至2008年间,利用其田阳县县长、县委书记,合浦县委书记,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为建筑工程老板解决承揽基建工程、土地审批、个体经营者彩印业务、为本系统职工及下属单位安排资金、人事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共64次收受上述人员款物合计458.31万元和1.5万美元、劳力士手表和欧米茄手表各一块。被告人张廷登为掩人耳目,将其装有非法收受的财物的保险柜拿到平果县其外甥家里藏匿。因其外甥犯法,被当地公安机关到家搜查,查到装有大量现金的保险柜。
  当天的庭审,被告人张廷登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严重违纪案
  2008年10月,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严重违纪问题进行通报。
  经查,孙瑜在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报项目等手段,骗取巨额财政资金,部分用于挥霍,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和贵重物品,生活腐化。
  孙瑜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研究,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孙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