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广西反腐倡廉30年30大案要案(连载)

2009年05月25日 人员机构
分类: 通知公告
     1. 贺县原县委副书记黄裕辉贪污受贿案
黄裕辉在兼任贺县联合开发贸易公司总经理期间,非法倒卖外汇,共贪污、受贿98150元。198613,经自治区纪委批准,给予黄裕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9869月黄裕辉被判处死刑。

  2. 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周华光渎职案
  周华光在广西侨办负责审批各单位接受中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物品的工作。198411月,两名走私分子通过周托人为2辆走私汽车办理假冒捐赠的批文,倒卖牟利后送给周1800元。19855月至9月,周先后为走私贩私分子填写假冒捐赠汽车的批文100多份,从中索贿、受贿人民币和物品折价共计逾13.8万元。周所办理的177捐赠的汽车中,已进口岸160辆,偷漏国家关税达人民币逾672万元。此外,他还伙同儿子周毅与走私分子勾结,走私汽车3辆,走私总值人民币23.5万元,偷漏国家关税12.9万元,牟利3.1万元。
  1988818,周华光被判处死刑。

  3. “8•21”“8•20”特大汽车走私案
  1994821,个体户刘家校伙同自治区公安厅十二处干警蒋红耀等人经十二处处长雷绍伯、龙州县县长朝光同意,从中越边境龙州县水口桥走私23辆汽车。1995820,经自治区公安厅缉毒处副处长滕史高,那坡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庞建生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十二处副科长季晓波伙同其他走私分子将10辆走私车从中越边境那坡县平孟边检站联检楼旁事先剪开的铁丝网驶入我方边境,被海关和驻军截获。由于季晓波不听鸣枪警告继续驾车向缉私战士驶去,当场被跳弹击中死亡。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对这两起影响极坏的走私案进行了严肃查处,给予雷绍伯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给予蒋红耀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给予朝光撤职处分;给予滕史高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庞建生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4. 合浦县委原书记何建林受贿卖官和包养情妇案
  何建林19935月至19958月任合浦县委书记,19958月至19973月任北海市委常委、合浦县委书记,19973月任南宁地区行署副专员。何建林在任合浦县委书记期间,多次卖官受贿13万元,并包养情妇,于1994年赠送首饰等贵重物品和16万元给在合浦县小飞飞发廊打工的女青年何××在北海市购买一套二房一厅的商品房及冰箱、彩电、床、柜、沙发、炊具等用品,且每月给何××生活费1000元。
  何建林被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8年。何建林案涉及的其他人员23人,其中县处级干部6人,科局级干部7人,也已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5.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潘宜乐受贿案
  潘宜乐199210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副厅级)。19957月至1996年间,广西北海市泰富典当拍卖行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各一件。该典当拍卖行的总经理高帜经人介绍结识了潘宜乐,高帜请求潘宜乐给予关照。潘宜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该典当拍卖行的案件多次过问、干预,为该典当拍卖行的诉讼提供了方便。19964月至5月间,潘宜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该典当拍卖行总经理高帜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5万元,并以此款为股本金投入与他人共同成立的广西凭祥市泰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参股经营。
  潘宜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15年。

  6. 玉林市委原书记李乘龙受贿案
  李乘龙,贵港市原副市长,曾任玉林市(县级市)市委书记。
  1991年至1996年,李乘龙在担任中共玉林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梁伟强等21人和单位所送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374.5689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李乘龙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1611.8万元、港币0.966万元、美元2.5321万元、台币0.1万元、澳大利亚币500元以及首饰一批。李乘龙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交代有证据或符合事实情况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961.4542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李乘龙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有人民币650.4万余元、港币0.966万元、美元321元、台币0.1万元、澳大利亚币500元以及首饰一批,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9127,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乘龙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
万元;没收受贿所得赃款,追缴非法所得。李乘龙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712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20004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李乘龙被执行枪决。

  7. 自治区原副主席徐炳松受贿案
  徐炳松,曾先后担任广西玉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地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徐炳松在任广西玉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地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8万元,收受他人现金30万元。
中央纪委决定并经党中央批准,开除徐炳松党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其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职务。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826作出判决:徐炳松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徐炳松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1227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违法违纪案
  成克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原主席,1998316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993年底,成克杰与情妇李平商量各自离婚后结婚。两人商定,由李平出面联系有关请托事宜,成克杰利用当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和自治区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
  19947月至1997年底,成克杰和李平在接受银兴公司请托过程中,收受贿赂人民币2921万元,港币804万元,还先后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周坤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2万元以及黄金钻戒、金砖、黄金工艺品、手表等贵重物品,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
  19947月至10月,成克杰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下属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系贷款,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60万元。19977月,成克杰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拉平隧洞工程,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80万元。
  1994年初至1998年初,成克杰还分别接受合浦县原副县长甘维仁、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使甘维仁先后晋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向有关部门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推荐并批准同意李一洪担任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成克杰单独或与李平共同接受贿赂合计人民币28.8万元、美元3000元。
  200048,中央纪委决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给予成克杰开除党籍处分。425,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撤销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200073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8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成克杰上诉,维持原判。

  9. 自治区财政厅原厅长佘国信受贿案
  佘国信,自治区原主席助理,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佘国信于1994年至199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并大肆收受贿赂。19952月至19983月间,先后7次收受防城港市海洋科技开发中心法人代表、总经理黄静秀贿赂款56万元;1994年下半年至1999年间,收受北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顾风茂的贿赂款130万元;199411月至19959月间,收受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局局长凌爱琏贿赂款2.5万元。
  200011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佘国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0. 钦州市委原书记俞芳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俞芳林,钦州市委原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原书记,曾任北流县委书记,玉林地区行署副专员、专员,玉林地委副书记、书记。
俞芳林于1989年至1998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益,先后29次收受个人和单位所送的钱物,共计人民币203万多元;另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188万多元。
2000114,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俞芳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受贿所得人民币203.6164
万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财产差额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贿所得人民币203.6164万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