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高校商业贿赂概述及其整治措施试探

2008年02月22日 人员机构
分类: 学习园地

 

东南十一省市重点师大纪检检察

工作第十二次研讨会交流材料

 

高校商业贿赂概述及其整治措施试探

 

 

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日益迅速的同时,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突出问题。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一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政府主导型的计划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的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垃圾产物。打击商业贿赂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治,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从商业贿赂的定义和特征出发,阐述在其在高校的表现形式,讨论整治高校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探寻治理高校商业贿赂措施

一、商业贿赂概述

何为商业贿赂?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只有2006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商业贿赂方面的犯罪,但对于不构成商业贿赂罪的普通商业贿赂行为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定义,仅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定义,仅仅在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只有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才提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商业贿赂行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综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对商业贿赂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特征

治理商业贿赂活动,首先要认清商业贿赂的特征,分析造成商业贿赂现象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有条理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目的性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取的不正当手段,将竞争对手排斥出来,达到利己的商业目的。

2.隐蔽性为达到“双赢”的目的,通常贿赂者和受贿者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都是极为隐蔽的,贿赂者以秘密的方式向个人和单位支付钱财或其他东西,其所支付的财物通常不记入财务帐、或转记入其他帐户、或伪造财务会计帐本的方式进行掩盖。

3.手段多样性假借促消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或者是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贿赂。手段方法不一样,但目的都是一致的。

4.危害性商业贿赂不仅仅危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交易双方的不公平的地位,败坏社会风气,使人们的道德准则降低,还会滋生腐败行为,使经济犯罪率居高不下,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高校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高校发生商业贿赂主要表现除一般商业贿赂常见的情况外,还有与高校教育相关的特征。从高校商业贿赂的发生频率看,学校基建、招生、教材和设备采购、财务管理成为高校商业贿赂的高发区。

1.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问题

为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利用高校办学资源,不少学校采用自筹或集资的办法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基建投资动则数千万或上亿。在基建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如果制度和监督不到位,像土地划拨、工程招标、增加工程、工程结算这些环节极易出现违规操作、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情况。表现形式一般为或利用手中的权力违规指定承包方;或违规对招投标过程施加影响;或以提前结算工程款为由公开索要贿赂;或为己私利对工程质量玩忽职守。

2.违规招生擅定收费标准

 随着高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学校招生规模逐渐扩大,有的高校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相关规定,擅自出台招生政策,扩大招生范围。以盈利为目的的招生,既增加了学生负担,造成上学难,同时也产生社会问题。另外,个别学校将擅自招收学生的收入转入小金库,供少数人支配使用,也为职务犯罪提供方便之门。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招生纪律,是高校防止职务犯罪应当注意的重要环节。

 

3.物资采购程序不规范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相应的教学物资采购量成倍增加。像教材、教辅资料、实验设备、实验耗材的购置,什么时间买、找谁买、购买的价格、付款的力式等,学校都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如果不建立健全采购的规章制度,责任不明,监督不力,而对动辄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以上的采购经费,很容易出问题。

4.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由于学校办学形式的多样化,多种经济成分在学校并存。在学校财务管理上,个别学校为逃避监管,在账外设立小金库、账外账。有些学校在物资采购中,将商家给的折扣归入小金库。而小金库的开支或分配,也为经济犯罪埋下了隐患。

 四、治理高校商业贿赂的措施

20064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加以治理。

虽然商业贿赂的治理已经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各个地方也已经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在治理的过程中同时也反映出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寻其治理措施,使得商业贿赂能够得到有效的根除。下面将从立法完善、制度建设、道德建设等方面进行探讨,试图为治理商业贿赂提出一些可资借鉴的措施。

(一)立法要完善

面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的国内外形势,整治商业贿赂已经迫在眉睫,但仅仅依靠政府颁布的文件是不行的,因为只有法律才有权威性、稳定性,才对公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才有强制的措施予以保障,所以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制定相关的法律予以完善。

1.将部分行政规章上升为国家立法体系,增强立法的稳定性和威严性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于政府行政规章,其性质归属于下位法,法律效力不高,其不能对抗上位法,应该将其上升为国家立法以保障其实施的稳定性和强制性,用法律的威严性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此项工作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性。

2.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以整合、统领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在《反商业贿赂法》中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具体规定民事损害赔偿的数额,并规定具有执行性的强制保障措施,增加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经济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降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多余成本,建立有利于促进商业活动主体自我约束的制度,进而有效地防范商业贿赂。规定完善的惩罚措施,减少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从根源上进一步切断腐败的源头,为执法机关的有法可依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制度要健全

1.建立健全商业贿赂案件信息披露制度。

近几年来,经济犯罪一直居高不下,高校商业贿赂犯罪所占的比例也相当大,而且每一起高校商业贿赂犯罪所涉及的标的数额都是很大的,而且我们都知道每一起案件能查到的贪污数额都是比实际贪污的数额低的,这对国家的财务的流失是非常严重的。因此今后要建立商业贿赂案件信息披露制度,不仅仅在公检法内部系统建立局域网,更应该在公众中扩大宣传,对潜在的犯罪者敲响警钟,也对其他公众起到一种教育的作用。

2.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制度

如今商业贿赂已遍及许多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社会生活的“潜规则”。目前,举报和整治商业贿赂,一般有检查机关提起公诉、单位的揭发检举以及相关受害者的举报等方式,老百姓一般不参与其中。其实老百姓也是有相当的困难的,因为老百姓无从掌握证据、更难从中获得相关信息,都只是猜测而已。但是,普通百姓很大一部分还是很关注商业贿赂整治工作的成效,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很多时候普通老百姓也或多或少掌握了一些关于商业贿赂的资料,最大可能的吸收老百姓参与整治商业贿赂的工作中,将对整治工作的成效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在今后要建立公务信息公开制度、财务运作透明化制度,让每一位公民都可以监督。应该在每一行业和每一部门建立商业贿赂举报箱,并且是通过匿名举报和非匿名举报方式相结合的机制,匿名举报能有效的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非匿名举报方式能有效消除诬告陷害的可能,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反商业贿赂并不只是执法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每个公民的责任。在今后要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3.建立严厉的商业贿赂惩罚机制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罚款的处罚力度过轻,不利于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这一重点,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主体范围等规定,增加法律责任的种类并提高罚款幅度,提高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成本,严格约束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本行政规章中并没有对具体的情节予以规定,什么样的情节属于一般情节,什么样的情节又属于严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于处罚的罚款跨度大,这种情况下给与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处理出现结果不一样的判决,也很有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滋生腐败的现象,所以应该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严厉惩罚行贿者和受贿者,逐步将这种潜规则消除。确保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4.建立健全高校防治商业贿赂制度

 在高校内部,则应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规章制度,对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如: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方面,像基建工程应该从项目论证、工程预算、规范招投标、确定施工方、工程监督、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具体可控规定。对大宗常规物资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制定相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采购。对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还应该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这些制度制订与实施,有利于维护学校利益,又便于监督控制,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防有法,惩有据,就能有效防治商业贿赂现象。

(三)道德要筑牢

法律是从外部强制行为人遵守法律,目前商业贿赂已经根深蒂固,要从根源上消除商业贿赂必须通过道德这一无形的手予以整治。在某种程度说,对付商业贿赂的最好武器除了法律之外,最重要的是发挥道德的力量。只有通过法治和德育相结合,提高全民的思想品德建设,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大力建设以诚信商业道德观为核心的文化体制,才能杜绝高校商业贿赂的蔓延,只有当全社会人人自觉践行“八荣八耻”的荣辱观时,高校商业贿赂才会逐渐退出市场。

1.加强对高校党员干部的教育和学习

学校要组织党员干部清楚什么是商业贿赂,高校商业贿赂的表现和危害等,从思想上提高党员干部的认识。教育干部要从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始,运用正反典型开展廉政勤政教育。同时,教育要形成制度,长期坚持。社会经济的转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对商业贿赂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对此我们在思想上必须有清醒认识。

2.对高校经济工作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督促

教育中应突出重点,要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关键岗位、关键人员进行教育。一般来讲,凡涉及工程、采购、管理、监督岗位的人员都应纳入重点教育的范围。同时,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对在关键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轮岗,以防止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出现不思进取、见怪不怪的情况。采取这种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为了保护干部。新任干部上岗按规定应该进行岗前培训和廉政教育;干部离岗也应该进行离任审计,对其工作情况做出评价。

五、结语

治理高校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任务,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只有全面认识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定的制度性缺失,才有利于尽快完善治理商业贿赂法律规制。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让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它的危害,自觉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抵制,使商业贿赂行为不敢为,也不能为,从而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快速发展。